7月起,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3元,增幅为5%;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3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75元,增幅为5%。
1、家庭分类
A类低保对象为基本失去劳动能力的重病人(尿毒症等没有治愈可能性的大病,癌症不属于)、残疾人(重残)、孤寡老人(60周岁以上);
B类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单亲困难家庭、孤儿、子女无赡养老年人等;
C类低保对象包括目前因病、因灾、生活困难家庭,并根据三类对象实行了定期调查审核,从而实现了低保动态管理,分类施保的原则做到“能进能出”、“应保尽保”的要求。
2、特殊困难群众
1、“三无人员”、
2、二级以上残疾人、
3、重病患者等,在享受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发40元;
4、三级以下残疾人、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的父或母等人员,在享受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发20元。
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,凡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,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(街道)办理申请手续。乡镇(街道)将按低保工作程序完成审核、审批。分类施保对象同时具备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补助,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。原则上,城乡低保与分类施保一并进行,一同按月发放。